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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未知 | 2012-11-02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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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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