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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海法检招聘法律知识:抵权

未知 | 2020-09-2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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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有很多债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法律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抵权就是其中的一种。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财产的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抵权的标的

  (一)可以抵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的其他财产。

  (二)不可以抵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的其他财产。

  二、抵合同

  设立抵权,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的抵合同。抵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三、抵登记

  (一)必须办理抵登记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二)自愿办理抵登记的财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抵权自抵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清偿债权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的,拍卖、变卖抵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顺序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题分析:

  小明向小红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作为抵办理了抵登记,抵期间,小芳向小明表示愿意购买汽车,根据物权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明征得小红同意后有权转让汽车

  B、小明告知小芳后即有权转让汽车

  C、小明通知小红后即有权转让汽车

  D、甲在任何时候都无权转让汽车

  【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期间,抵人经抵权人同意转让抵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期间,抵人未经抵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权的除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通过此题可知,知识点主要是两个,一是哪些财产可以抵或者不可以抵,二是抵权受偿的顺序。把握好这两个方向,我们就可以轻松地把这一部分的知识点牢固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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