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教师招聘考试中的师德与政策法规(九)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1.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2.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4.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5.①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②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6.①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②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7.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