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2年事业单位招聘(海北考区)笔试考试温馨提示
在海北考区参加考试的各位考生:
青海省2022年事业单位招聘笔试考试将近,为了使广大海北考区考生平安顺利地参加考试,现将考试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笔试时间及科目:2022年6月18日(星期六)
考试科目:《职业能力倾向测验》08:30—10:00
《综合应用能力》10:00—12:00
《综合基础知识》10:00—12:00
二、笔试地点及考场
此次考试因报考人数较多,考点设在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
第一考点:门源回族自治县第二寄宿制初级中学(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北环路36号):01-47考场(综合管理A类)
第二考点:门源回族自治县第二小学(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环城北路38号):48-79考场(社会科学专技B类)
第三考点:门源回族自治县第一寄宿制初级中学(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西关街114号):80-119考场(自然科学专技C类和综合基础知识)
第四考点:门源回族自治县第三初级中学(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环城北路40号):120-140考场(医疗卫生E类、藏语言文学、藏医学)
请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各项内容。
三、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齐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纸质版或电子版)、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个人身份证件(含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临时身份证、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并需出示“信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证件齐全且“一码一卡”均为绿码,方可进入考场。相关材料不齐全或核酸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不符合规定或“一码一卡”显示非绿色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二)“通行大数据行程卡”中带星号的考生,考前须完成“5天3检”;省外低风险来(返)青的考生,考前须完成“3天2检” 上述考生核酸检测阴性者(另必须有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者)准予参加考试。
以上疫情防控措施均按当前最新政策制定,根据疫情形势变化,政策也将相应调整。具体防疫措施按省、州疫情防控最新要求执行。
(三)考生应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后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完成体温测量、消毒工作及身份核验等程序。考生在考试期间须无条件遵守疫情防控的一切要求和安排,考生请提前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考试期间必须全程佩戴。考试前6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主);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四)严禁将手机、电子表、电子手环、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计算器、具有无线接收和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通信工具或其它设备带入考场;发现考生携带以上电子设备进入考场视为违纪违规行为(已携带手机的考生进入考场前,要主动关机后放在手机袋内,并写明姓名、座位号,放置在物品放置处)。不能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能损毁试卷、答题卡,否则按当科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两个笔试科目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一科考试的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所有发放的资料。考试期间,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考生应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答题区域答题,不得答错位置,不可超出答题边框,超出边框的答案无效。严格按照答题卡上的要求并使用2B铅笔规范填涂。保持卡面清洁,不得折叠或破损答题卡;严禁在答题卡答题区域做任何特殊标记。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改错或用透明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考生务必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熟悉交通路线。 考生在赴各自考点时,做好个人安全防范,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考点不提供停车位,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车走”,勿在周边逗留。经协调,考试当天将在各考点门口以及道路沿线增派交警,维持交通秩序,请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驾车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稳驾慢行,不乱行乱停乱放,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四、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摘录)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海北州人事考试中心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