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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选聘公告

未知 | 2023-12-25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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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选聘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进一步开展,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4名特邀调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1.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2.主持调解过程,制作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拟定调解协议书;

  3.在调解平台上按照要求进行纠纷调解,形成卷宗,按照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要求录制音视频,按照要求填写处理结果;

  4.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应当单独立卷并整理归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转立案;

  5.遵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关于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其它应该由调解员完成的工作。

  二、选聘条件

  (一)特邀调解员的选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沟通协调能力;

  4.熟悉社情民意,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

  5.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电子设备操作能力,能够适应司法信息化要求;

  6.身体健康,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司法工作经历的,可适当放宽。

  符合上述条件,退休政法干警优先选聘。

  (二)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的;

  5.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

  6.其他不宜从事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情形的。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选聘特邀调解员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报名材料:

  1.《特邀调解员申请表》,表内需附免冠彩色证件照;

  2.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4.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经验和专业水平的文件资料(任职材料、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

  所有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

  (二)资格审查和筛选

  由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考核,经研究确定入选的特邀调解员名单将予以公示,新选任调解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结束考核合格发放证书,入选的特邀调解员纳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任期2年,任期届满后可以申请续任。试用期间的补贴发放标准同正式任期的补贴标准。

  (三)工作方式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与特邀调解员的工作关系为委托关系,根据调解案件的数量、难易程度、调解效果按月发放基础补贴和奖励补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报名时间及要求

  报名时间: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报名方式:请将相关材料现场递交或邮寄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西宁市城南新区庄和路5号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联系人:

  李老师:8244041,17725275861

  张老师:8244358,17725279849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申请表.docx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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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住址  
政治
面貌
  婚姻
状况
  健康
状况
 
学历学位   毕业院校  
熟悉领域专业特长   熟悉电脑办公软件
操作
   
通讯地址  





注:如具有调解工作经历,请在简历中具体说明
资格证
书及奖
惩情况
 

申请人
承诺
 
    本人申请成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并同意将本人的姓名和资质、调解专长等信息列入特邀调解员名册以供当事人参考选定。调解活动中,本人承诺遵守法院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根据法院工作安排,本人每月可参加    件以上案件的调解。
    同时本人承诺:本人提供的所有证件、材料及填报信息真实,如有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
                                                
资格审查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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